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4民初2571号
申请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庄田村下庄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分别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期限为1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期限为1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