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4民初2571号之一
申请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庄田村下庄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柏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闽0504民初257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各50万元。微柏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以经执行后发现***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金额不足50万元为由,申请解除对***名下对应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并申请冻结***持有的厦门徕特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以15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微柏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的冻结(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持有的厦门徕特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以15万元为限(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