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庄田村下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6926282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力丰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棉路与金花路交界英达利科技数码园**101、1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160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力丰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10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进而认定本案属于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系属适用法律错误,该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依据。(一)该规定解决的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内部分工问题,而非解决外部的管辖问题。(二)如将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则必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亦即无异于在无其他涉外情形下允许双方均是国内的企业选择适用外国的法律进行审理,其结论显然是荒谬的。(三)涉外民事关系应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在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未将其他情形予以明确界定之前,不应随意扩大适用。二、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系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力丰公司是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设立的公司,设立该公司的股东虽是香港的法人,但是本案的当事人是力丰公司,而非设立该公司的香港法人,因此,本案不存在以当事人的身份本身是否涉港澳台来认定本案是否属于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二)从本案证据的表面内容上来看,本案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也均未体现发生在香港。(三)从本案证据的表面内容上来看,本案的标的物也未体现在香港。三、本案应依据普通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属合同纠纷,因此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和事实认定方面均存在错误,进而导致裁定结论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该案裁定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力丰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一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第四条规定,认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