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特50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力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LEEPORTPRECISIONMACHINETOOL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大连排道152-160号金龙工业中心1座1楼。
代表人:***。
申请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力丰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及***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