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微柏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504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庄田村下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20)闽05民终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赔偿款25.83万元的义务,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3121.82元,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款项60000元,该两笔款项均已由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领取,被执行人***尚欠125178.18元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8××××长安牌车辆,但目前该部车辆尚未实际扣押。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微柏工业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