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初1099号 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铁塔市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辛店镇留垒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鸡泽县水利局,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九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邢台市龙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鸡泽县水利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