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5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瀚润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四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瀚润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四清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陕0111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10970.9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1363.9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账户冻结期限至2025年11月20日届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结,应于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申请。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但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