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5527号
申请执行人:中瀚润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狄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瀚润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狄寨村村民委员会纠纷一案,本院(2024)陕0111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瀚润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狄寨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中瀚润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874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48743.75元为基数,按2022年6月6日起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违约金(以548743.75元为基数,按2022年6月6日起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6月6日起计算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为基础,加计30%),案件受理费5988.5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94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狄寨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狄寨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账户信息、无商品房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
3、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狄寨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止,到期如需继续冻结可提前二十天向本院申请。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狄寨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554732.27元债权未实现。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