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2715号
原告:徐州中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工业园310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嘉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苏豪时代广场**-1-6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中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嘉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徐州中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中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