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XXXX保理有限公司与陕西省xxx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陕西省xxx开发利用有限公司XX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202民初514号
原告:西安XXXX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吕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xxx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xxx开发利用有限公司XX分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XXXX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xxx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陕西省xxx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钻采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西安XXXX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XXXX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