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陕西永上钢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陕西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400号
 
原告:陕西永上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彩,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身份证号:372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陕西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91610525660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庄头镇政府西邻。
负责人:侯森。
被告:陕西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1079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来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永上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陕西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永上钢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上钢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永上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陕西永上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宏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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