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278号
原告苏州市光世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姜庄工业园西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厍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光世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光电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光世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光世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光世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光世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