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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2645号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涂仁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锦绣10-10101。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贺延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瑶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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