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6572号之二
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中山市广隆燃耗具电器有限公司右前方对面)的厂房C一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76714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米西手板模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鹿湖西路南三街1号1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7RME7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广印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16号香城名门花园3栋24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PFF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米西手板模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广印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米西手板模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广印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6.9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17元,合计4803.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袁丽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