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8278号
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中山市广隆燃耗具电器有限公司右前方对面)的厂房C一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76714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广印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鹿湖西路南三街1号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PFF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广印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广印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