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35913号
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中山市广隆燃耗具电器有限公司右前方对面)的厂房C一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76714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合创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浸校塘利民路6号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FJ4J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简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合创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合创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98.18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7月29日至12月1日期间有交易往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11日,双方分别签订了**树脂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哥达8228U**树脂并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指定的地点交付货物。原、被告于2021年12月1日对账,被告确认截止目前尚欠货款本金41000元未予清偿。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合创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11日,大简公司与合创公司分别签订一份**树脂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名称、品牌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及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由原告承担等内容。由合创公司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向大简公司下单购买**树脂,大简公司依约送货并出具销售发货单,其中载明送货时间、品名、数量等内容。2021年12月1日,大简公司与合创公司签订对账单,双方确认2021年7月30日的货款金额为21250元(其中已收货款5000元,未收货款46000元)、2021年8月2日的货款金额为21250元、2021年8月11日的货款金额为8500元,合计51000元。合创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及2021年12月1日合共支付货款10000元给大简公司
庭审中,大简公司称其与合创公司交易的总货款金额为51000元,合创公司已支付10000元,余款合创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大简公司与合创公司签订的**树脂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大简公司主张合创公司支付货款,有销售合同、送货单及对账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合创公司收到本院发出的起诉状及大简公司提供的证据后依然未到庭抗辩,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大简公司的陈述意见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大简公司与合创公司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大简公司主张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合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将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合创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1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合创三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大简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袁丽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