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民初1227号
原告:北京**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磷肥厂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明动感仿真模拟器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京开路东侧***三条*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咏霞,女,北京市***明动感仿真模拟器中心总经办主任。
原告北京**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明动感仿真模拟器中心(以下简称:星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星光公司支付合同欠款357894元并给付双倍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星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07年以来有很多笔业务往来,一直累计签订“定做合同”,按合同履行及滚动付款,到2017年下半年后星光公司开始迟延给付合同款,经反复催促星光公司一直拖延至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起诉星光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其所主张自2007年至2017年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共计62份,并有22份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加工订单,上述合同虽然签订主体一致,但合同内容均不相同。**公司与星光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各不相同的民事行为,**公司可以分别起诉,并在相互独立的诉讼中单独审理。**公司就上述相互独立的合同作为同一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缺乏相应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本院向**公司释明上述合同属于不同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诉讼中一并解决,但**公司坚持其诉讼请求,要求将上述法律关系的合同纠纷在本案一个诉讼中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液压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