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5352号
原告: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东新都东站南24幢平房01。
法定代表人:**,市场总监。
被告:北京星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盛大街2号院22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