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光凯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星光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5350号 原告: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东新都东站南24幢平房01。 法定代表人:**,市场总监。 被告:北京星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盛大街2号院22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深圳中明领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3栋工业厂房6D-12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中明领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