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5350号
原告: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东新都东站南24幢平房01。
法定代表人:**,市场总监。
被告:北京星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盛大街2号院22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深圳中明领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13栋工业厂房6D-12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中明领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动力波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