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324执232号
咸阳兴宝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咸阳兴宝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陕0324民初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咸阳兴宝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陕西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支付工程款282000元;2、承担诉讼费3140元。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执行账户转账289270元,含工程款282000元,诉讼费3140元,执行费413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及诉讼费285140元全部领回。被执行人陕西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4执2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26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