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保609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兴宝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房,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陕西秦洋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组织机构代码。
咸阳兴宝门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秦洋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69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内容:冻结被告陕西秦洋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656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6个,冻结金额共计943115.59,其中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文林路支行账户:为轮候冻结。因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保全措施无法继续进行,该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402执保609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胥保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