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1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创悦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080。
法定代表人:姚卫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巧侠,女,汉族,1980年6月27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身份证号:320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唯思得(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DanielMaungHtweWang,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中创悦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唯思得(陕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思得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创悦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被上诉人唯思得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创悦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创悦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创悦公司负担,剩余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国华
审判员 马健龙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勃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