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02民初1661号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长浩机械租赁站(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青岩村2住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02MA692H7E2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元市永固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兴安路三段319号(水岸丽舍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2AR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长浩机械租赁站诉被告广元市永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长浩机械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长浩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8.00元,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长浩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