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2767号
原告***,女,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3606691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东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