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北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西咸新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北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39号 原告:陕西西咸新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陕西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北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陕西西咸新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北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西咸新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西咸新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