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银苑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银苑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2民初3441号 原告:***,女,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济宁银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银苑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济宁银苑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济宁银苑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