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2民初3441号
原告:***,女,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济宁银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银苑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济宁银苑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济宁银苑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