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8民初3600号
原告:刘某某,住富平县曹村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钢构有限公司,驻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陕西省扶风县新店镇。
被告:陕西富平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驻所地:富平县到贤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钢构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被告陕西富平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某某至今下落不明,本案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是本案继续审理的必经程序,公告送达期满前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