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平大方天玺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爱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陕西富平大方天玺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8民初3204号 原告:上海爱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新发地桥西侧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翠鲜缘办公楼104号,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6MA01Y8BB5B。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某某,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富平大方天玺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到贤镇天玺农业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91610528MA6Y6R9A4Y。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爱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陕西富平大方天玺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爱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计527元,由原告上海爱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