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沈氏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39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村东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沈文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赢豪,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帆,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锦昔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叶**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月,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1394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鸟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峙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思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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