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沈氏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欧美佳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沈氏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858号
申请人: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村东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沈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赢豪,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欧美佳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田垛里村。
法定代表人:祖静霞。
申请人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欧美佳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欧美佳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欧美佳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