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沈氏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欧美佳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沈氏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858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村东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沈文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赢豪,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欧美佳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田垛里村。

法定代表人:祖静霞。

申请人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欧美佳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8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欧美佳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欧美佳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欧美佳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