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4民初5632号
原告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原告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奇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