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一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706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合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皖0706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该案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指令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皖0706执恢80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