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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公司、滨州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803民初10816号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滨州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85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852.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酒店布草,总价7370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定金及预付款50%,货到酒店30日内付清尾款。原告后按约定完成货物并交付,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货款,目前尚欠20852.5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定作方某某公司,承揽方某某公司,总标的为73705元,产品的数量、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定作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日内,须付合同总额的50%给承揽方即36852.5元,否则交货期推迟,承揽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结算方式为银行电汇,现金收取限额为0.3万元以下,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及预付款50%,货到酒店30日内付清尾款。承揽方按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有原、被告签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足额被套、枕套、床单及枕芯,上述货物总额为73705元。2022年5月19日,被告确认收到原告上述货物,有公司签章及负责人签字。 2022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73705元。被告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合同后预付了36852.5元,于2022年9月23日支付了16000元,剩余20852.5元至今仍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承揽合同》、送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酒店布草,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某某公司支付货款2085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852.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滨州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某公司货款2085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852.5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滨州某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