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2909号
原告: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