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723民初661号
原告: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朱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