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乃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34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福地凰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福地凰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77964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