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751号
原告: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怡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怡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