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1894号
原告: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铁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武汉纽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光谷国际酒店,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纽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光谷国际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江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珂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