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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中建西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39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中建西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执行人***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18年月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陕0112执1603号 陕西德隆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8947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获悉,你公司为陕西新东方三农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被执行人***已向你公司申报其对陕西新东方三农物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扣留应支付给***的债权分配款九百万元支付我院账户。 附:执行裁定书壹份。 开户银行:工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资金性质:执行款专户) 账号:9558853700000966987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