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112民初12193号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中建西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2193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中建西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建西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其于2011年3月入职被告处,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其多次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保,但被告拒不履行,后其自行至社保部门缴纳,共累计缴纳养老保险39797.40元、医疗保险2130元。现其患恶性肿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已缴纳的养老保险39797.4元、医疗保险2130元;2.失业保险金434.01元、生育保险金112.87元。以上共计42474.28元。
经审查,原、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原告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1.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3500元及未足额发放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75元;2.支付医疗期工资49840元及未足额发放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460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5万元;4.支付医疗补助费4.2万元;5.补缴2011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各项社保;6.支付2013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828元。该委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未劳人仲裁字(2018)260-1号裁决书,裁决:1.被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5万元;2.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未足额发放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及其所提第4、6项请求。同日,该委还作出未劳人仲裁字(2018)260-2号裁决书,裁决:1.被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1750元、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15750元,以上合计17500元;2.被告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补办补缴2011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保。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可以加收滞纳金。本案中,原告已自行缴纳社保,现要求被告返还其自行缴纳社保的相关费用,该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