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11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福利区。
委托代理人***,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建西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中段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陕西中建西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2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