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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中建西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11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福利区。 委托代理人***,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建西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中段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陕西中建西北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2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