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2013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云鹏,贵池区牛头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伯益上东城商业七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153822339X。
法定代表人:黄岚锋。
原告***与被告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九洲建筑公司向***赔偿提供劳务受害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00.42元;诉讼费由九洲建筑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7日,经胡珍舟介绍***到九洲建筑公司承建的青阳县五溪新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工地做木工,2022年5月7日上午11时许,***在建筑工地做木工时被电锯锯伤右拇指,经池州市中医院诊断为右拇指开放性损伤、拇指神经损伤、创伤性指动脉破裂、肌腱损伤等伤情,治疗终结后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九洲建筑公司木工带班人仅支付一千元医疗费,其他损失协商未果,未获赔偿。***认为,为九洲建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根据法律规定,九洲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上述诉请。
九洲建筑公司答辩期间提交了2022年9月21日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材料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洲建筑公司向青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予以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对***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芮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章萍
书 记 员 许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