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荣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民初2192号之四
原告: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伯益上东城商业七幢104、204、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153822339X。
法定代表人:黄岚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1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A幢2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5634021D。
法定代表人:陈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荣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荣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荣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254元,合计446.5元,由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生艳
书 记 员  魏 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