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702民初4581号
原告:安徽中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吴龙章。
被告: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阳分公司,住所安徽省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久枚。
被告: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先才。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9元,减半收取即1034.5元,由原告安徽中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莉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