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梦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首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首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梦派科技;深圳梦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956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首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 珠村东横三路8号B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596195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梦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 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宝华森国际中心A栋3层301-312,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9520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首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梦派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 穗仲案字第182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 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梦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 下银行存款8625.86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 款8575.86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8265号仲裁裁决 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 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 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826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 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