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425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盛木园林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名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昌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盛木园林服务专业合作社、山东名仕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27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盛木园林服务专业合作社、山东名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盛木园林服务专业合作社、山东名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曲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