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财保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1500MA3DFY3T5A,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东昌路星光大厦10层1017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阵,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TB2813Y,住所地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泰山街与陈王路南150米东。
法定代表人:宫衍军,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Q65934X,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延河路金光彩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宫衍军,经理。
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鲁1726财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在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开立账户(账户号:3100********)上300万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开立账户(账户号:3040********)上46万元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鸿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谢志丹
书 记 员 宋光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