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财保7号
申请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1500MA3DFY3T5A,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东昌路星光大厦10层1017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坤刚,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TB2813Y,住所地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泰山街与陈王路南150米东。
法定代表人:宫衍军,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Q65934X,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延河路金光彩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宫衍军,经理。
申请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开立账户(账户号:3100********)上的资金300万元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开立账户(账户号:3040********)上的资金46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并向法院提供保单保函各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开立账户(账户号:3100********)上的资金3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墅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开立账户(账户号:3040********)上的资金46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邵鸿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志丹
书 记 员 宋光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