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

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338号
申请人: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建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海(特别授权代理),男,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8525元,并自愿以申请人名下的鲁R0S5**小型轿车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潍坊银行聊城分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合计118525元;
二、查封申请人鄄城县平安砼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其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苗 帅